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提高食品卫生工作管理水平,确保校园内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安全工作指南》及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食堂供餐招标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食堂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三条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食品卫生安全督查领导小组。食品卫生安全督查领导小组是学校饮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凡在食堂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都必须经过学校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
第五条食堂的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督导内容。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要求;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执行食品卫生安全督查小组决定;负责对全校食堂的经营、管理、伙食结构进行监督,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自查,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督促食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食堂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和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业务知识。
第六条食堂经营方应成立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对各自负责的食堂的食品安全、消防安全、规范电气、教育培训、员工宿舍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公布原材料进货价;定期安全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及时向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报告食堂食品安全动态;定期对化粪池、隔油池、排污管道进行疏通;定期对配套设施的维护等。各食堂经营方负责人是各食堂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食堂食品安全负全责。食堂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总监、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和消防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须持证上岗,并向学校提供其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材料。
第七条进入学校的餐饮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非专业餐饮公司和自然人不得参与食堂经营。
第八条食堂经营方在经营管理中出现失控或重大失误时(如:发生食物中毒1 次、发生拖欠业务单位货款或产生劳动用工合同纠纷累计超过2 次的)等,取消其在校内食堂经营餐饮的资格,不得再次进入学校餐饮市场。
第九条校内食堂的新建、扩建、改建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食堂经营方不得擅自改变食堂内外结构,任何改造方案均符合经贺州市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书面报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卫生培训合格证),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并向学校食堂管理部门提供其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材料。
第十一条食堂日常经营中必须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认真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工作。
1.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定期联合学校保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食堂消防管理、治安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等进行检查,督促食堂进行整改,防范相关安全风险。
2.食堂经营方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疾控等部门对食堂建设、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整改存在问题和隐患。
3.食堂经营方负责档口饮食卫生、伙食质量、价格、服务态度、安全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并无条件接受上级领导、卫生执法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按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优质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食堂及其周边应保持地面、天花板、墙壁、门窗坚固美观,所有孔、洞、缝隙填实密封,保持整洁,以免蟑螂、老鼠等有害生物藏匿或进出。
第十三条食堂经营场所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潲水当夜倒除,不在食堂隔夜,若需要隔夜清除,则加盖隔离,潲水桶四周应保持干净。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食堂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食品价格,保证份量。食堂经营方档口饭菜价格要保持稳定,所有菜品的价格调整、菜品调量、新菜品上新均须上报学校食堂管理部门,经学校食堂管理部门市场调研及研究后方可执行。
食堂经营方不得擅自停业或停工,食堂特色档口的引入、暂停营业、退场均需要向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进行报备,经审批后方能执行。假期中的供应保障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做好假期留校师生餐饮的供应保障;学校放假停业和开学营业时间,按学校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管理部门负责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要求,督促食堂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发挥监督职能,重点加强对食堂食品安全、成本核算和饭菜价格(含新增菜品及其他相关食品价格变动及上新价格)的监督、审核。
第十六条食堂管理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收集师生对于餐饮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七条食堂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食堂满意度调查,通过师生的满意度调查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食堂管理部门对各食堂经营方采购的原材料成本进行监督。食堂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对食堂原材料进行市场询价,每次参与人数询价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食堂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结算与支付食堂经营方每月营业款。付款前,食堂经营方须向食堂管理部门提交付款申请,食堂管理部门必须核实提供足以支撑应支付款项的完整有效的单证,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付款。
第二十条关于学校师生对学校食堂提出的就餐投诉或建议,由食堂管理部门对收到的意见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反馈、督促整改和追究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的要求,迅速采取停止生产、立即报告、救治病人、保留现场、控制事态等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餐饮、食品经销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责任单位下达处罚通知书。经检查发现违反其中一条者,处以罚款并限期整改;经查限期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食堂及校内所有涉及食品销售和食品加工、饮品等食品的商业服务网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具体条款若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则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