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后勤服务处处务会议(以下简称“处务会”)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桂党高 工组〔2017〕62 号)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后勤服务处工作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条后勤服务处处务会是后勤服务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议的有关措施、计划,研究处理后勤服务处的全面工作。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处务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举行。会议由处长召集和主持。处长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处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处务会会议成员为后勤服务处处长、副处长、支部组织委员、支部宣传委员。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向处长或处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处长请假。可视议题情况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
第五条 处务会设专职秘书一名,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处务会的议题分为审议性议题和通报性议题两类。审议性议题为拟提交处务会讨论决定的部署落实党委、行政的有关决议及其它事项;通报性议题为重要事项报告或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 处务会议题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部署和计划。
(二)制订和审定后勤服务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讨论决定经费使用方案和人员调整方案等。
(四)研究后勤服务处各类维修改造工程、采购、物资处置等资金使用项目。
(五)后勤服务处其他需要处务会研究解决的问题。
(六)通报后勤服务处及各科室有关重要事项进展情况。
第四章 议题提出
第八条处务会议题由后勤服务处长确定。处务会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处务会讨论的问题,由综合科汇总后报后勤服务处长审定。
第九条 处务会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处长、副处长或相关科室负责人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十条 提请处务会研究决定的审议性议题,应提供与议题相关的建议方案及说明材料(议题材料)。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议方案应经必要的程序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利弊权衡、方案比选、科学论证,对于可供选择的方案应明确意见。
(二)议题内容涉及多个科室的,应在提交议题前进行沟通、协调,由主办科室商同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并经处长同意方能上会。
(三)涉及法律、法规问题或对外签署协议事项,根据事项需要应事先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签。必要时,经处长同意,可邀请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提交处务会的通报性议题,原则上只限于涉及学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报告或专项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处务会议题
前置程序没有完成、相关情况不清或缺乏论证的审议性事项。
第十三条 议题材料应于会议召开一个工作日前送综合科汇总,报处长或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定。(急需办理的突发事件除外)
第十四条 议题材料应严谨简洁、重点突出、实事求是,具有参考价值,有利于会议研究和决策。
第十五条 审议性议题一般应由科室负责人在会上报告。处长或处长授权的副处长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议性议题一般应在科室负责人到会的情况下研究。
第十七条 处务会应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的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得临时提出审议性议题。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处长或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同意。
第十八条议题的审议过程由会议主持人决定。议题汇报要准确、简练,不涉及与议题无关的内容。会议讨论时,发言应围绕议题,言简意赅,不提出或议论与议题无关的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审议性事项,经会议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做出明确结论,并确定工作落实科室和责任人。如会议意见分歧较大需再行研究时,可暂不作出决定,待条件成熟时再提出审议,但应有明确说明。
第二十条 处务会的议题、审议内容、讨论过程和决定事项,在按规定程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不得泄漏。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一条 处务会形成的决定,后勤服务处处务会成员必须维护和执行。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各科室负责人应按照责任分工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处务会的决定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须经处长同意,由处务会复议后可重新决定。如遇紧急情况时,以处长意见为准。
第二十三条综合科负责督查处务会决定事项的执行,督促有关科室按要求落实,并定期向处务会汇报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处务会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后勤服务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后勤服务处处务会议题申报表
后勤服务处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