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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内部采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2019-06-15 17: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内部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和贺州市关于招标投标的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采购项目是指: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或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学校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等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政府公布为准。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自有资金进行的内部采购项目均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内部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利益,节约资金、提高效率。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监察、审计、财务组成的采购工作监督小组,对采购活动实施监督。采购活动及采购当事人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采购管理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内部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国资、财务、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规定处理解决内部采购中的争议。

(二)按照学校规定讨论决定内部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为内部采购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内部采购工作,主要包括:

(一)拟订并执行学校内部采购制度及政策。

(二)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及采购工作实施。

(三)组织采购合同的会签、执行跟踪及违约处理等问题。

(四)负责采购档案的整理与存档工作。

第八条项目申请采购单位负责采购项目概算编制、技术资料制定、采购合同初审和采购合同执行跟踪与协调。同时,配合采购项目管理部门开展其它采购工作。

第三章内部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与范围

学校内部采购分为:学校集中采购、部门自行分散采购和科研项目经费采购三种,涵盖货物、服务和工程三大类别。

第九条学校集中采购范围:

(一)总造价在 50000 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零星基建、维修及安装工程项目等。

(二)总金额在 5000 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货物与服务采购。

(三)学生食堂大宗食材采购。

(四)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必须进行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

(五)应当实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实行学校集中采购的,由项目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按批复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十条部门自行分散采购范围:

(一)总造价在 50000 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零星基建、维修及安装工程项目等由后勤处自行分散采购,原则上优先在学校基建类定点供应商中选择。

(二)总金额在 5000 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货物及服务由项目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同一二级单位(同一科研项目)的同类货物或服务的采购,一个月内原则上仅限采购一次。

第四章科研项目经费采购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采购是指:使用各级各类(纵向、横向、校本级)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为完成实施科研项目(课题)而进行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技术服务、工程建设与维修等的采购。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实行备案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单项金额在 5000 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项目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采购无需备案。

(二)年度预算在 10 万元以下(不含)单项金额在 5000 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报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及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由项目组自行组织采购。

(三)年度预算在 10 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原则上须报贺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按批准的采购方式采购。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购,由项目组提出不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申请,报贺州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四)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或独家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程序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五)科研项目经费采购须按规定程序办理验收、资产入账及调拨领用手续,否则财务不予报账。

(六)科研项目管理单位(科研处、教务处等)负责项目审批,并会同监察、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对采购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科研项目(课题)组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督管理。

(七)项目负责人对采购项目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性负责。

(八)项目涉及科研、财务、审计、后勤等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列入贺州市“政采云”范围的货物及服务,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采购,须按照贺州市“政采云”规定的采购程序采购。

第十三条同类物资每年应以相对集中、批量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各部门(或各二级学院)对用量较大的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通过打包方式统一集中采购。

第五章采购条件

第十五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采购:

(一)有项目立项或论证报告并已履行采购审批手续。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项目资金已落实。

(三)项目实施场地需求已落实。

(四)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审计限额时已通过审计。

(五)项目技术资料齐全(设备清单及技术参数,工程采购预算书及明细表,设计图纸、材料报表等)。

第六章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学校集中采购项目或由学校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复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七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采购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开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持。按规定时间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应当众拆封、宣读,并作好开标过程的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小组由项目采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较为复杂项目应聘请校内或校外相关技术、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成员人数为 3 人及以上单数,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中标公示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参加评标小组。

第二十条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小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

第二十一条评标小组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侯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确定中标人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须在2个工作日内在学校网站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网站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为 3 个工作日。在发布公告的当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书面中标通知书,并抄送项目采购单位。

第八章合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项目采购单位应当督促中标人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第九章违约、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标通知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合法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应向采购单位赔偿经济损失,采购人可将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

第二十五条学校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一经发现有规避集中采购行为,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项目申请采购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的,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纪律责任。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未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按采购文件签订合同,或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单位、个人,由采购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追究其经济和纪律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单位工作人员行贿而谋取中标的,一经发现属实,中标无效。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有上述行为的投标人在今后 3 年内,不得再参与学校的任何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且在今后 3 年内,不得再参与学校的任何采购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贺州学院内部采购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校综合〔20159 号终止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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