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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修订)
2019-07-19 09:34  

 

为保障用电者的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学生宿舍用电管理,规范用电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后勤服务处是学生宿舍用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生宿舍供电设施的管理、维修与维护;核算用电量,收缴超定额用电费用并上交财务处;处理用电纠纷;对违章用电进行技术监控和技术限制,并协同学工、保卫等部门对违章用电责任人进行查处。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科对学生在宿舍内安全用电负有教育责任;各二级学院对本院学生在宿舍内安全用电负有教育管理责任。

第二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一室一表、定额管理、超定额交费购电的管理办法。学生宿舍每间寝室的用电量计量以电控系统的计量为准。电控系统对每间寝室用电量的计量通过计量模块计量并通过网络传输到电脑系统来实现,学生可通过校园网络查询每间寝室某一天或某一时间的用电情况。

根据桂价费字〔201588 号文件精神,学生宿舍每人每月免费用电量定额为 5kwh(即 5 度电);定额以内免费使用,超出定额部分须按贺州市电力行业部门供电价格交费。

学生在寝舍用电由学生自行管理,分摊超额电费的比例由该寝室学生自行协商解决。

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教职工用电没有免费定额,一律按照实际用电量和贺州市电力行业部门的电费标准向学校全额交费。

第三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用途限制。用电人可以使用学习、生活、工作所需的照明台灯、电脑、充电器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和规定使用功率的用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线;严禁私自改动或损坏供电线路和供电设施设备,严禁盗用宿舍公用区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器、电热毯、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光波炉、电水壶等电器、以及劣质不安全电器。

空调宿舍定额用电功率为 2500W,普通宿舍定额用电功率为800W。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定额用电功率内使用用电设备,如使用超出定额用电功率电控系统将会自动断电;屡次出现自动断电的学生宿舍,经维修人员检查不是线路故障原因造成的,将该宿舍视为使用了禁止使用的违规电器,学校相关部门将对该宿舍进行联合检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寒暑假或其他时间,经学校批准需要临时在学生宿舍短暂住宿的各类人员,除学校同意免费者外,均须在入住之前由活动组织者或住宿者预先充值购电后方可用电,退宿时按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第五条后勤服务处按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取学生宿舍的超额用电费用和其他用电者的用电费用,对电费的收缴、账目、收据等要严格管理,收缴的费用按时足额上交学校。水电费收费充值处回收水电费只允许刷卡(一卡通或银行卡),严禁使用现金收费,一经发现对相应收费人员进行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交现金者,需到学校西区行政楼财务大厅交费,凭财务处出具的发票到相应的水电费收费充值处办理相应充值。

财务处与后勤服务处应建立电费收缴的工作协调机制,保证费用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后勤服务处应加强用电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建立健全供用电信息沟通机制,方便用电者查询用电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用电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用电者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用电规定,如有违章用电、损坏用电设施设备或其他违反宿舍用电管理秩序的行为,后勤服务处和学工、保卫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权限对违反用电管理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予以暂停供电、赔偿损失等处理或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宿舍的用电管理。

留学生宿舍的用电按照学校对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后勤服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校综合〔2018〕14+号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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